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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医疗保险政策新调整

文章来源: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 点击数: 175直接咨询

    根据河南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文,将对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信息进行调整,下面是河南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收集郑州市医疗保险调整后的政策条例详解.


    职工医保有四大变化


    对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比较低缴费年限仍为男性职工满25年,女性职工满20年,同时将实际比较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上调


    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具体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同时规定,未按新标准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比较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提高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保障能力,将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60元.


    将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程序申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